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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措施常见问题解答(下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 作者:taijihengtong | 发布时间: 2020-04-25 | 85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2月25日,海关总署党委印发了《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关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措施的通知》(署党发〔2020〕19号),支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今年2月25日,海关总署党委印发了《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关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措施的通知》(署党发〔2020〕19号),支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结合去年国发〔2019〕3号文和今年署党发〔2020〕19号文相关政策措施实际落地情况,现就收集的企业较关注的涉及实际监管问题进行解答。

  第二期:监管篇

  一、问:现在有哪些保税业务可以实行网上办理?

  答:区内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特殊监管区域系统向海关申请办理账册备案变更、业务申报表备案变更、出入库单申报、核放单申报、担保备案、核注清单申报和修撤等业务时,海关实行网上办理,便利企业“足不出户”开展业务。此外,区内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或变更等企业管理业务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二、问:申请WMS系统与海关对接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答:申请WMS系统与海关联网监管的仓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

  (2)企业已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WMS(仓储管理系统),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深圳海关对接仓储企业WMS联网监管系统”联网对接,满足海关获取企业WMS原始数据的需要;

  (3)建立信息化系统库位标识与物理库位标识,并建立库位标识与存放的料号级货物的清晰对应关系,确保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以及传输时效性。

  (4)建立相应的仓库业务管理流程及内控管理机制。

  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书面申请适用联网监管模式,并接受深圳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联网对接辅导,联网对接辅导无需缴纳费用。

  三、问:海关对保税研发业务如何监管?

  答:海关为符合条件的区内研发制造企业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除禁止进境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因研发需要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区内使用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海关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耗用予以核销。

  四、问:海关对保税货物流转如何监管?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保税货物流转,海关总署依托金关二期系统实现了保税货物流转的数据采集、留痕和可追踪,简化了保税流转货物的报关手续,由企业自行发送转入转出核注清单数据,系统自动对数据进行合规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企业自行运输,简化了流转手续。

  五、问:什么是“先入区,后检测”,海关如何监管?

  答:该项政策是关检职能整合后,海关向企业推出的综合保税区通关便利化措施,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境外入区的动植物产品(不包括食品)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分步处置,对依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产品(不包括食品),可先进入综合保税区内仓库,海关再进行有关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

  六、问: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维修业务有哪些?

  答: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2015年第59号公告,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维修业务包括:一是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二是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企业可按照公告列明的保税维修业务的开展条件、业务范围、监管规定等要求,向海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开展业务。

  七、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进出综合保税区的非保税货物,海关如何监管?

  答:为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拓展两个市场、推进内外贸融合,海关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海关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明确了试点企业非保税货物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试点企业自行管理非保税货物,如实记录非保税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

  八、问:海关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抽样后即放行”监管如何实施?

  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9号)要求,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一、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二、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问: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租赁业务如何监管?境内区外承租企业租赁保税货物到期后,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答:为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业务,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公告〔2019〕158号),根据公告要求,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境内区外承租企业向租赁企业租赁保税货物到期后,可结合经营需要办理留购或退回租赁企业等相关手续:

  (一)租赁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留购的,承租企业应当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同一企业提交的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

  (二)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业的,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内,并按照下列要求申报:

  1.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

  2.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3.报关单运输方式填报“Y”。

  十、什么是“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海关如何监管?

  答: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国内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企业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成品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的,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增值税、消费税按成品征收。同时,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第55号),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含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方式),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十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有哪些主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