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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措施常见问题解答(下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 作者:taijihengtong | 发布时间: 2020-04-25 | 8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2月25日,海关总署党委印发了《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关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措施的通知》(署党发〔2020〕19号),支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答:(一)区内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仓储企业首先应按要求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海关监管要求,以电商企业或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为单元,向海关申请设立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专用电子账册。

  (二)区内企业如需作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备案清单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电商”(代码1210),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综合保税区。

  (四)订购人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五)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六)申报清单放行后,企业将已放行的申报清单汇总形成核注清单,并向海关申报出口核注清单、出区核放单;海关凭企业申报的出口核注清单、出区核放单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行实货放行,并核减账册底账数据。

  (七)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代收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后,海关进行税款核注。

  十二、问:作为区内企业,有什么方式参与海关信用培育?

  答:前期,深圳海关主动摸底对接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了解企业申请适用海关AEO认证企业管理的需求,通过开展面对面辅导座谈、开展信用培育政策宣讲会、定期组织企业前往深圳海关AEO实训基地实地参观培训等多种方式,对综保区内企业和拟入区企业开展认证培育。对于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库,纳入“优企计划”,为企业“量体裁衣”设计培育方案,开展精准辅导。有开展信用培育需求的企业,可通过深圳海关网上办事大厅向海关提出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向属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